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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和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十年防震减灾目标,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系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本行政区域内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及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省、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地区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计划、经贸、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责,协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将评价结果列为可行性论证的必要内容之一。在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应有地、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地区地震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地震次生灾害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以及对在我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资质验证、登记。在县、市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市地震局负责受理。
第七条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下简称地震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场地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颁布的地震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对社会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建筑;
2.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3.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力火力发电工程,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新建广播电视发射中心,城市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机场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新建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的石油化工企业建设项目,中心城市的公安消防指挥中心和医疗中心。
(二)位于地震区划图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工程,基本烈度八度区域内的高层建筑。
(三)横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及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工程。
(四)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及其它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九条 按本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把经过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必备文件交项目审批部门查验。对必须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费应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在建设工程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承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许可证书,并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可在我区按规定的范围和级别开展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编写工作大纲、实施方案,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中国地震局批准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 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级别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承担单位应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
(二) 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承担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并报地区地震局备案。
(三)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未获通过的,其承担单位应按评审要求做好补充工作,所需费用由承担单位支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或者超越证书级别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地、县(市)地震局不予审核。计划、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按照《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或者超越证书级别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地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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