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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对提升减灾工作实效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探索本区域地震发生规律,努力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预报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学习,不断学习监测预报新方法、新技术,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地震监测台站的管理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监测台站由市地震局负责管理、维护、运行与标定,县(区)监测台站由县(区)地震局负责管理、维护、运行与标定。
三、建立健全监测仪器的定期维修保养机制,定期定时对仪器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其正常运转,以利观测资料质量和精度的不断提高。
四、地震监测台站仪器临时停测应按照国务院第409号令《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中震测函[2005]32号《关于加强仪器临时停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纳入省级监测台网的台站,需对省地震局报告停测原因,经省地震局批准后,方可停测;市级监测台网的台站停测,需报市地震局批准后,方可停测。
五、市地震局业务科负责检查、督促全市监测台网严格按照《观测规范》进行监测工作。
六、各类观测数据应本着共享的原则,及时按照观测资料报送制度规定的范围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七、观测资料的日常分析处理应根据监测预报的需要随时进行,及时发现资料的异常变化,并较为准确的判断干扰或异常,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八、分管资料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震情会商制度的规定时间提交分析预报意见。对各自分管的资料深入研究,总结震例,寻找规律,提出较为科学的判别指标。落实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省局综合室及局领导汇报。
九、观测资料应根据满足分析预报的需要随时录入数据库,每年年初应对上一年震情及前兆观测资料归入科技管理档案。 十、业务科负责重大异常的落实,分析预报卡的填写上报,课题项目、监测预报成果的申请、实施与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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